50. 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時,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執行業務,期限最長為: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132), C(35), D(29), E(0) #3770838

詳解 (共 1 筆)

#727208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0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96862
未解鎖
• 對「個人」的停職處分:最長為 一年,...
(共 1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