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交付客戶相關之書件,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除需交付客戶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外,如擬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再交付客戶全權委託期 貨暨選擇權交易風險預告書
(B)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所記載之事項,如有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事項之變更,僅應向客戶通知說明
(C)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所標示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由投信投顧事業依其契約內容自行訂 定
(D)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逕由該事業負責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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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4), B(225), C(125), D(152), E(0) #2342959

詳解 (共 2 筆)

#4540186
法規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
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客戶資力、投資
經驗及其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客戶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另應將全權委託投資之相關事項指派專人向客戶做詳細說明,並交付全
權委託投資說明書,該說明書並作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附件。
前項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權委託投資之性質、範圍、經營原則、收費方式、禁止規定、客戶
、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法律關係及運作方式等事
項。
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之分析方法、資訊來源及投資策略。
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學歷、經歷及最近二
年受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或證券交易法第五
十六條規定之處分情形。
四、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五、因業務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說明。
六、最近二年事業及其負責人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四條、期貨
交易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
條、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處分情形。
七、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
制。
 第一項說明書如有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事項之變更,應向本會報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符合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辦理事項,得
該客戶自行約定,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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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191

第十四條
前條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應載明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事項,且如有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向金管會報備。
客戶為前條金融消費者時,受任人應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
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以顯著字體方式
,於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或雙方約定方式說明重要內
容,並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
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
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其內
容規定如下:
一、全權委託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
資產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
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客戶簽約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二、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本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D:本公司及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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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85972
未解鎖
第十三條 受任人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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