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金管會於審查經營投顧事業申請案件,發現申請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時,得為如何處理?
(A)不予許可
(B)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C)屆期未補正者,得申請延展
(D)非屬該階段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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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1), B(727), C(232), D(16), E(0) #2205106

詳解 (共 2 筆)

#4334403

第 28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二、未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五、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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