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作為唯一偵查主體之退案審查機制§231-1Ⅰ: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51 甲施用海洛因被警察逮捕,經警察初步調查後,移送至地檢署繼續偵辦。檢察官發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