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有關公務員組織工會、罷工爭議之探討應屬下列何種範疇?
(A)人力規劃
(B)職位分類
(C)政治中立
(D)集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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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49), C(226), D(6040), E(0) #17076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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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組工會,再來有事談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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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制度

1.意涵:集體協商與社會工會主義的發展有密切的相關。指公部門或私部門的員工透過驂與公會或協會等組織的方式,然後由工會或協會組織代表他們與雇主就工作條件、待遇等問題,進行協商談判,爭取員工的權益。

2.無法達成協議的處理方式

(1)調解。(2)事實調查。(3)仲裁制度:由政府所設計用來解決公部門勞雇之間例意爭議的最後途徑。這是一種正式制度,所做仲裁具有確定力和拘束力,因此爭議雙方均須服從。

3.勞動三權

(1)結社權(又稱團結權):公務人員協會法賦予公務員組織工會的權力,我國中央機關第一個成立公務人員協會是銓敘部。

(2)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

(3)罷工權(又成團體行動權):法國為享有完整勞動三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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