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A 為上市公司,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之買賣,原則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為之。但證券交易法對有價證券之場外交易有例外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例外之規定而
應受場外交易禁止之限制?
(A)董事長甲逝世後由其子女乙、丙繼承持股
(B)丁與戊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在
1 個月以內
(C)己依證券交易法令公開收購股份
(D)庚與辛買賣已上市之政府所發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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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91), C(10), D(18), E(0) #687551
統計: A(13), B(91), C(10), D(18), E(0) #687551
詳解 (共 2 筆)
#3012386
給1F,這題在考證券交易法第150條(場外交易之原則跟例外)。
原則上上市公司股票禁止場外交易,但政府債券、法律規定(如繼承)、其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情形跟買賣不超過1單位且未違反3個月限制,則不在此限。
本題:
A選項 董事長甲逝世之後人繼承持股→合法(本法第2款)
C選項 已依證交法令公開收購→合法(本法第4款)
D選項 合法(本法第1款)
C選項錯在 相隔在 1 個月以內(本法第3款規定是3個月)
| 第 150 條 |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n。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n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n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n 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n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n 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n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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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517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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