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下列有關教具及玩具的定義何者錯誤? (1)教具與玩具是不同性質的物資。 2玩具是依據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的物體。 3玩具對於嬰幼兒成長並無助益。4教具能使學生的學習具體地、有效地進行。5教具亦可為玩具。
(A)135
(B) 123
(C) 235
(D) 134
統計: A(405), B(2345), C(749), D(248), E(0) #62000
詳解 (共 10 筆)
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一、為建立玩具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特
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外銷玩具得依進口國及我國出口相
關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玩具,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積
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三、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
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
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四、玩具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一)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
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
(二)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三)玩具之標示,應使用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四)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
明書。
(五)進口玩具出售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附中文
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六)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或「注意
」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其種類及文
字內容範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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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種類 |
警告標示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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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含小物件玩具 |
警告: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以下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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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功能性玩具(如縫紉機等) |
警告: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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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模仿具有保護功能之玩具(如護目鏡、潛 |
(1)警告:意外時無保護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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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 |
警告: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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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上玩具 |
警告: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並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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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有線、繩、彈性繩索,可繫於搖籃、搖 |
警告:為防止可能纏結孩童頸部造成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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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拋射體或發射玩具 |
警告:不得對人體發射、拋射體前端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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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模仿烹飪玩具 |
警告: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並請成年人 |
(七)特殊警告標示: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應依上款及下列規
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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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種類 |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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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蒸氣壓力之玩具注意:本玩具之最大操作壓力為××大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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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直流電帶動之玩具或經整流器充電或帶 |
警告: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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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漂浮玩具(如內胎、浮床、吹氣小艇等) |
注意: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不得作為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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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含有二乙二醇之玩具 |
警告:吞嚥時有害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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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含有乙二醇之玩具 |
警告: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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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含有甲醇之玩具 |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吞嚥時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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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含有苯、甲苯、二甲苯或石油餾分物(如 |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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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含有松節油之玩具 |
警告:危險:吞嚥時會造成致死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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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附有熱源裝置之玩具 |
警告:本玩具附有熱裝置,可產生高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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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化學玩具 |
警告: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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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玩具煙火警告:不可朝向人體發射,不可將煙火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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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含有極易燃材料之玩具 |
(1)警告:請遠離火源。 |
五、基準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
參考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90601692
http://www.littlesun.tw/catalog/lshf.php#q5
玩具--意含較廣,可以有遊樂功能、有些具有教育意義、也有與日常生活(常規)有關的,
玩具可以單純只是玩,也可以是教育或學具,若需要搭配圖卡、學習單方式,
就形成具有教育或學習意義
教具--教育人員授課時所使用的輔助教學工具,是具有教育學習的功能,
當教師或家長想要引導孩子學習概念,也就是有目的教導孩子學習
故:教具是屬於玩具之一類(具有教導學習意義之一類),
所以A--教具與玩具為相同性質物質(具有遊戲玩樂性質)
(二)玩具為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必須報經檢驗合格始可於市場陳列銷售。
http://www.bsmi.gov.tw/wSite/ct?xItem=17393&ctNode=2975&mp=4
例如:同樣的"布偶",之所以被當成教具,是因為被賦予教學的意圖.布偶本來就是玩具ㄚ~
法規名稱: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經93商0九三0二一0八七一0號公告修正發布日期:93年07月02日
一、為建立玩具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
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外銷玩具得依進口國及我國出
口相關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玩具,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
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三、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
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四、玩具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一)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
(二)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三)玩具之標示,應使用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四)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五)進口玩具出售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六)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其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
玩具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
1.內含小物件玩具
警告: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以下兒童 使用。
2.功能性玩具(如縫紉機等)
警告: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使用。
3.模仿具有保護功能之玩具(如護目鏡、潛 水鏡、機車頭盔、安全帽等)
(1)警告:意外時無保護功能。 或(2)警告:對紫外線無保護功能。
4.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
警告: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
5.水上玩具
警告: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並需在 成年人監護下使用。(若屬吹氣式玩具, 標示位置應與吹嘴距離不得超過10mm)
6.附有線、繩、彈性繩索,可繫於搖籃、搖 床或嬰兒手推車上之玩具
警告:為防止可能纏結孩童頸部造成窒息 傷害,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7.拋射體或發射玩具
警告:不得對人體發射、拋射體前端不得 改裝尖銳物,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8.模仿烹飪玩具
警告: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並請成年人 在旁監護使用。
(七)特殊警告標示: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應依上款及下列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
玩具種類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使用蒸氣壓力之玩具注意:本玩具之最大操作壓力為××大氣 壓力或公斤力∕平方公分。
2.以直流電帶動之玩具或經整流器充電或帶 動之玩具
警告: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
3.漂浮玩具(如內胎、浮床、吹氣小艇等)
注意: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不得作為救 生用品。
4.含有二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吞嚥時有害人體。
5.含有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
6.含有甲醇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吞嚥時可 能造成失明或致死傷害。 及(2)警告:有毒。
7.含有苯、甲苯、二甲苯或石油餾分物(如 煤油、礦油、粗揮發油、汽油、礦油精溶 劑)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 及(2)警告:有毒。
8.含有松節油之玩具
警告:危險:吞嚥時會造成致死傷害。
9.附有熱源裝置之玩具
警告:本玩具附有熱裝置,可產生高熱, 請勿直接觸摸。
10.化學玩具
警告: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童使用, 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11.玩具煙火警告:不可朝向人體發射,不可將煙火置 於口袋中。
12.含有極易燃材料之玩具
(1)警告:請遠離火源。 及(2)火焰標誌。
五、基準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