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下列有關教具及玩具的定義何者錯誤? (1)教具與玩具是不同性質的物資。 2玩具是依據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的物體。 3玩具對於嬰幼兒成長並無助益。4教具能使學生的學習具體地、有效地進行。5教具亦可為玩具。
(A)135
(B) 123
(C) 235
(D)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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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2345), C(749), D(248), E(0) #62000

詳解 (共 10 筆)

#90321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所稱玩具,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
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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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73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經濟部經(82)商二二○八一五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經濟部經(84)商字八四二二五四一○號公告修正

 

一、為建立玩具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特

  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外銷玩具得依進口國及我國出口相

  關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玩具,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積

  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三、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

    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

    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四、玩具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一)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

    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

  (二)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三)玩具之標示,應使用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四)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

   明書。

  (五)進口玩具出售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附中文

    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六)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或「注意

    」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其種類及文

    字內容範例如下表:

玩具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

1.內含小物件玩具

警告: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以下兒童
使用。

2.功能性玩具(如縫紉機等)

警告: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使用。

3.模仿具有保護功能之玩具(如護目鏡、潛
水鏡、機車頭盔、安全帽等)

(1)警告:意外時無保護功能。
或(2)警告:對紫外線無保護功能。

4.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

警告: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

5.水上玩具

警告: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並需在
成年人監護下使用。(若屬吹氣式玩具,
標示位置應與吹嘴距離不得超過10mm)

6.附有線、繩、彈性繩索,可繫於搖籃、搖
床或嬰兒手推車上之玩具

警告:為防止可能纏結孩童頸部造成窒息
傷害,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7.拋射體或發射玩具

警告:不得對人體發射、拋射體前端不得
改裝尖銳物,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8.模仿烹飪玩具

警告: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並請成年人
在旁監護使用。

  (七)特殊警告標示: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應依上款及下列規

    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

玩具種類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使用蒸氣壓力之玩具注意:本玩具之最大操作壓力為××大氣
壓力或公斤力/平方公分。

 

2.以直流電帶動之玩具或經整流器充電或帶
動之玩具

警告: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

3.漂浮玩具(如內胎、浮床、吹氣小艇等)

注意: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不得作為救
生用品。

4.含有二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吞嚥時有害人體。

5.含有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

6.含有甲醇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吞嚥時可
能造成失明或致死傷害。
及(2)警告:有毒。

7.含有苯、甲苯、二甲苯或石油餾分物(如
煤油、礦油、粗揮發油、汽油、礦油精溶
劑)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
及(2)警告:有毒。

8.含有松節油之玩具

警告:危險:吞嚥時會造成致死傷害。

9.附有熱源裝置之玩具

警告:本玩具附有熱裝置,可產生高熱,
請勿直接觸摸。

10.化學玩具

警告: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童使用,
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11.玩具煙火警告:不可朝向人體發射,不可將煙火置
於口袋中。

 

12.含有極易燃材料之玩具

(1)警告:請遠離火源。
及(2)火焰標誌。

五、基準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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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899
錯誤的選項是123,表示45的敘述是正確的。
5→教具亦可為玩具
所以可以推論1→玩具與教具是同性質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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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9396
 

參考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90601692                

                  http://www.littlesun.tw/catalog/lshf.php#q5

玩具--意含較廣,可以有遊樂功能、有些具有教育意義、也有與日常生活(常規)有關的,

            玩具可以單純只是玩,也可以是教育或學具,若需要搭配圖卡、學習單方式,

            就形成具有教育或學習意義

教具--教育人員授課時所使用的輔助教學工具,是具有教育學習的功能,

             當教師或家長想要引導孩子學習概念,也就是有目的教導孩子學習

故:教具是屬於玩具之一類(具有教導學習意義之一類),

         所以A--教具與玩具為相同性質物質(具有遊戲玩樂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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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829
(一)依據玩具國家標準CNS 4797之定義: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稱之為玩具。

(二)玩具為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玩具必須報經檢驗合格始可於市場陳列銷售。
               http://www.bsmi.gov.tw/wSite/ct?xItem=17393&ctNode=2975&mp=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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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32
其實教具和玩具之看法只在一線之隔~
例如:同樣的"布偶",之所以被當成教具,是因為被賦予教學的意圖.布偶本來就是玩具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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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582
謝謝樓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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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178

法規名稱: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經93商0九三0二一0八七一0號公告修正發布日期:930702

一、為建立玩具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

  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外銷玩具得依進口國及我國出

  口相關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玩具,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包括玩偶、

  積木、兒童車、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

三、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玩具名稱。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應標示

    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主要成分或材質。

  ()適用之年齡。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四、玩具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市售玩具之標示,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

  ()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玩具之標示,應使用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進口玩具出售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其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

玩具種類

警告標示內容

1.內含小物件玩具

警告: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以下兒童 使用。

2.功能性玩具(如縫紉機等)

警告: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使用。

3.模仿具有保護功能之玩具(如護目鏡、潛 水鏡、機車頭盔、安全帽等)

(1)警告:意外時無保護功能。 (2)警告:對紫外線無保護功能。

4.風箏及其他飛行玩具。

警告: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

5.水上玩具

警告: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並需在 成年人監護下使用。(若屬吹氣式玩具, 標示位置應與吹嘴距離不得超過10mm

6.附有線、繩、彈性繩索,可繫於搖籃、搖 床或嬰兒手推車上之玩具

警告:為防止可能纏結孩童頸部造成窒息 傷害,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7.拋射體或發射玩具

警告:不得對人體發射、拋射體前端不得 改裝尖銳物,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8.模仿烹飪玩具

警告: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並請成年人 在旁監護使用。

  ()特殊警告標示: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應依上款及下列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

玩具種類

特殊警告標示內容

1.使用蒸氣壓力之玩具注意:本玩具之最大操作壓力為××大氣 壓力或公斤力平方公分。

2.以直流電帶動之玩具或經整流器充電或帶 動之玩具

警告: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

3.漂浮玩具(如內胎、浮床、吹氣小艇等)

注意: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不得作為救 生用品。

4.含有二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吞嚥時有害人體。

5.含有乙二醇之玩具

警告: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

6.含有甲醇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吞嚥時可 能造成失明或致死傷害。 (2)警告:有毒。

7.含有苯、甲苯、二甲苯或石油餾分物(如 煤油、礦油、粗揮發油、汽油、礦油精溶 劑)之玩具

(1)警告:危險:蒸氣有害人體。 (2)警告:有毒。

8.含有松節油之玩具

警告:危險:吞嚥時會造成致死傷害。

9.附有熱源裝置之玩具

警告:本玩具附有熱裝置,可產生高熱, 請勿直接觸摸。

10.化學玩具

警告: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童使用, 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

11.玩具煙火警告:不可朝向人體發射,不可將煙火置 於口袋中。

12.含有極易燃材料之玩具

(1)警告:請遠離火源。 (2)火焰標誌。

五、基準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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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375
請問1如何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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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76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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