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結算制度相關款項之計收或提存標準,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結算保證金依未平倉口數計收
(B)交割結算基金依辦理結算交割之據點數或其他標準計算
(C)賠償準備金首次應提存新台幣五千萬元
(D)賠償準備金除首次提撥外,依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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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 C(38), D(5), E(0) #232967

詳解 (共 3 筆)

#2415205
應為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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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139

第 15 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按在期貨交易所或非在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分別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億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分別提存。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分別已達資本總額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之一點五倍時,不在此限。

前項分別提存之賠償準備金應以不同專戶存儲於經本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期貨結算機構不得以賠償準備金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運用以下列

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期貨結算機構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戶存儲之銀行訂立委託保管契約,由該銀行保管,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擔保,且非經本會核准,不得提領或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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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804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5條期貨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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