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執票人經提示票據不獲付款時,應如何行使其權利?
(A)應先對其前手進行追索
(B)應先對保證人進行追索
(C)應先對發票人進行追索
(D)得不依債務之先後,可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全體進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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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41), C(61), D(1066), E(0) #177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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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906
法律對保護持票人權益所創造的儘可能多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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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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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460

票據法

85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96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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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65312
未解鎖
選擇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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