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關於票據之追索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B)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C)背書人為清償時,得塗銷自己及其後手之背書
(D)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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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42), C(138), D(1044), E(0) #1772484
統計: A(17), B(42), C(138), D(1044), E(0) #1772484
詳解 (共 5 筆)
#4132782
票據法第 96 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
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
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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