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甲執有乙所簽發、付款人為 A 銀行之支票,甲背書委任 B 銀行取款,下列有關該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
(A)B 銀行不得另行背書委任其他銀行代為取款
(B) B 銀行得行使該支票上一切權利
(C)該支票之票據債務人對於 B 銀行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甲者為限
(D)縱乙曾於該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甲仍得背書委任 B 銀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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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8), B(103), C(74), D(164), E(0) #935190
統計: A(378), B(103), C(74), D(164), E(0) #935190
詳解 (共 8 筆)
#1467854
疑問!!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十條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那為啥D是對的?是因為付款人為A,不是乙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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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998
求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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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2334
根據中央銀行1145號函顯示
關於「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委任取款時應具備之條件及作業規範乙節
,查劃平行線支票,載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者,受款人限於存入
其在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本部已於六十
五年四月十二日 (65) 台財錢第一三九一三號函釋在案。持票人於金
融機構無帳戶時,得以委任取款背書方式委託在金融業設有帳戶之人
代為取款,金融機構受理以委任取款背書方式領款時,應確實遵照中
央銀行業務局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73) 台央業字第一八○○號函
及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74) 台央業字第一一四五號函之規定辦理
(檢附上開相關函令影本各乙份供參) 。
,查劃平行線支票,載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者,受款人限於存入
其在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本部已於六十
五年四月十二日 (65) 台財錢第一三九一三號函釋在案。持票人於金
融機構無帳戶時,得以委任取款背書方式委託在金融業設有帳戶之人
代為取款,金融機構受理以委任取款背書方式領款時,應確實遵照中
央銀行業務局七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73) 台央業字第一八○○號函
及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74) 台央業字第一一四五號函之規定辦理
(檢附上開相關函令影本各乙份供參) 。
因此D選項才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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