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造成同時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A)定期重行選舉
(B)由另一組候選人遞補
(C)由立法院院長代理
(D)由國民大會再選出一組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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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5), B(235), C(137), D(53), E(0) #134104
統計: A(3495), B(235), C(137), D(53), E(0) #134104
詳解 (共 4 筆)
#64143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64 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第 64 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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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55
第30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
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
選舉。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
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
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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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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