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關於我國憲法第18 條服公職權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公務人員考績上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未設懲處權行使期間,有違反憲法保障之意旨
(B)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C)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不符憲法保障服公職權之意旨
(D)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受免職處分之執行,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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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425), C(784), D(1171), E(0) #133664

詳解 (共 10 筆)

#155105
18!免職處分之執行,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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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28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9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91)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8年10月15日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處分要件之授權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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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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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538
行政爭訟確定日前:停職。
行政爭訟確定日後: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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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4
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過者
必須送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後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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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27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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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588
B就算拿到行政法應該也沒錯,因為大法官釋字承認主管長官以公考法所為的免職亦為懲戒的一種,亦應受到復審行政訴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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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656
你核定我去複審行政訴訟,當然還不能執行,...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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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85
對阿,哪有因為換考科對就變錯的.
四個選項都在 釋491 583 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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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687
6F說法不太正確, 如果經過爭訟後公務人員不受處分,確定後自然不會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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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88
眼睛都花了...找不到 請問在哪裡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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