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公職人員故意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者,最高會被罰多少新台幣?
(A)一百萬元
(B)五十萬元
(C)一百二十萬元
(D)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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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3), C(80), D(13), E(0) #645822
統計: A(85), B(23), C(80), D(13), E(0) #645822
詳解 (共 4 筆)
#165710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 12 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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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348
已修法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31號令修正公布2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4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34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4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31號令修正公布第4、2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4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34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A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2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4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31號令修正公布第4、2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12條(罰則)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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