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 補正
(B)原處分已不存在
(C)原處分顯然違法,但已逾法定訴願期間
(D)原處分所 憑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97 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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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640), C(305), D(2424), E(0) #142675

詳解 (共 10 筆)

#111264

訴願法

79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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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842
A:不受理之決定(77)
B:不受理之決定(77)
C:情況之決定(83)
D:駁回之決定(79)-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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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89
程序→不受理決定;實體→無理由駁回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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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40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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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43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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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408

訴願法第80條: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行程法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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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440
C是77+80, 83 84才是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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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42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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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9
可以麻煩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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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50

訴願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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