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證券期貨業總公司與國外分公司所在國關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之最
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應以何種標準作為遵循依據?
(A)與總公司一致之標
準
(B)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
(C)依國外分公司所在國所定之標準
(D)依防制
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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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932), C(74), D(108), E(0) #2068078
統計: A(85), B(1932), C(74), D(108), E(0) #2068078
詳解 (共 1 筆)
#4593765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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