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於民國 105 年 2 月 20 日以其父親乙為被保險人,甲為受益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
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每年應繳保險費 300 萬元,約定保險費由乙給付。
經查乙於 112 年月死亡,有關該保險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所繳納之險費,應計入乙每年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B)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計入乙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C)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先納入乙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D)甲所領取之保險金,超過 3,740 萬元部分,應納入其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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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9), C(7), D(60), E(0) #3334783
統計: A(49), B(9), C(7), D(60), E(0) #3334783
詳解 (共 2 筆)
#6333592
在這個情境中,甲以其父親乙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險。保險費由乙支付。乙於 112 年死亡。關於這些保險相關的法律關係,正確的敘述如下:
(A) 乙所繳納之險費,應計入乙每年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由於乙支付的保險費用是為了使甲在乙死亡後獲得保險金,這被視為乙對甲的贈與。因此,這些保險費用應計入乙每年的贈與總額,並在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課徵贈與稅。
其他選項的解釋:
(B)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計入乙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這是不正確的。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是根據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並非乙對甲的贈與,因此不應計入乙的贈與總額。
(C)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先納入乙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這也不正確。由於甲是受益人,保險金直接支付給甲,不會成為乙的遺產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在乙的遺產中課徵遺產稅。
(D) 甲所領取之保險金,超過 3,740 萬元部分,應納入其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這是不正確的。保險金通常不視為所得,不需要在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因此,正確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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