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於民國 105 年 2 月 20 日以其父親乙為被保險人,甲為受益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
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每年應繳保險費 300 萬元,約定保險費由乙給付。
經查乙於 112 年月死亡,有關該保險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所繳納之險費,應計入乙每年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B)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計入乙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C)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先納入乙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D)甲所領取之保險金,超過 3,740 萬元部分,應納入其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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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0), C(7), D(82), E(0) #3334783
統計: A(71), B(10), C(7), D(82), E(0) #3334783
詳解 (共 3 筆)
#7498774
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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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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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要保人為甲,被保險人為父親乙,但保險費約定由被保險人乙給付。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自己之資金,支付他人之保險費,相當於為他人謀取利益,應視為無償贈與,故乙所繳納之保險費應計入乙每年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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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是依據保險契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予受益人甲,並非乙生前對甲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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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故不計入乙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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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雖有死亡保險給付基本所得額之適用,但112年度之免稅(扣除)額度為3,330萬元(113年度起才調整為3,740萬元),選項數字與適用年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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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592
在這個情境中,甲以其父親乙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險。保險費由乙支付。乙於 112 年死亡。關於這些保險相關的法律關係,正確的敘述如下:
(A) 乙所繳納之險費,應計入乙每年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由於乙支付的保險費用是為了使甲在乙死亡後獲得保險金,這被視為乙對甲的贈與。因此,這些保險費用應計入乙每年的贈與總額,並在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課徵贈與稅。
其他選項的解釋:
(B)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計入乙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這是不正確的。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是根據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並非乙對甲的贈與,因此不應計入乙的贈與總額。
(C)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先納入乙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這也不正確。由於甲是受益人,保險金直接支付給甲,不會成為乙的遺產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在乙的遺產中課徵遺產稅。
(D) 甲所領取之保險金,超過 3,740 萬元部分,應納入其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這是不正確的。保險金通常不視為所得,不需要在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因此,正確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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