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甲於民國 105 年 2 月 20 日以其父親乙為被保險人,甲為受益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
險,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每年應繳保險費 300 萬元,約定保險費由乙給付。
經查乙於 112 年月死亡,有關該保險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所繳納之險費,應計入乙每年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B)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計入乙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C)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先納入乙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D)甲所領取之保險金,超過 3,740 萬元部分,應納入其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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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0), C(10), D(91), E(0) #3334783
統計: A(92), B(10), C(10), D(91), E(0) #3334783
詳解 (共 3 筆)
#7498774
正確答案是 (A) 乙所繳納之險費,應計入乙每年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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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與選項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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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正確的原因:
本案的要保人(投保人)是甲,依法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然而,契約卻約定保險費由被保險人乙給付。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自己的資金替他人支付依法應負擔的費用(此處為乙代甲繳納保費),相當於無償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法律上視為贈與。因此,乙每年支付的 300 萬元保費應計入乙當年度的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 (B) 錯誤的原因:
保險金是 A 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在保險事故(乙死亡)發生時直接給付給受益人甲,這屬於保險契約給付,並非乙生前對甲的無償贈與,因此不計入乙的贈與總額。 - (C) 錯誤的原因:
根據《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約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其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乙)的遺產,因此不需納入乙的遺產稅課徵範圍。 - (D) 錯誤的原因:
本案「要保人(甲)」與「受益人(甲)」為同一人,並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有關「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規定。
(註:即便假設本案符合非同一人且達課稅門檻,題目敘述乙於 112 年死亡,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的死亡給付免稅扣除額度為 3,330 萬元,選項中所寫的 3,740 萬元 是 113 年度 起才開始適用的調整額度,年度與金額數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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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592
在這個情境中,甲以其父親乙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死亡險。保險費由乙支付。乙於 112 年死亡。關於這些保險相關的法律關係,正確的敘述如下:
(A) 乙所繳納之險費,應計入乙每年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由於乙支付的保險費用是為了使甲在乙死亡後獲得保險金,這被視為乙對甲的贈與。因此,這些保險費用應計入乙每年的贈與總額,並在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課徵贈與稅。
其他選項的解釋:
(B)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計入乙之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後課徵贈與稅。
這是不正確的。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是根據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並非乙對甲的贈與,因此不應計入乙的贈與總額。
(C) A 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金,應先納入乙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這也不正確。由於甲是受益人,保險金直接支付給甲,不會成為乙的遺產的一部分,因此不需要在乙的遺產中課徵遺產稅。
(D) 甲所領取之保險金,超過 3,740 萬元部分,應納入其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這是不正確的。保險金通常不視為所得,不需要在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因此,正確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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