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關於事故指揮系統(Incident Command System),以下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事故指揮系統是由功能的需求,而非個人原有的頭銜,來組織整個架構
(B)應該要等上級指示之後再啟動事故指揮系統,越晚成立越能夠有完整的架構與功能,也才能發揮越大的作用
(C)事故指揮系統具有明確的架構,但並非每個事故都必須要啟動所有的功能群
(D)不論事故的本質如何,事故指揮系統的架構都是類似的,差異主要是核心人士的特殊專業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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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1), C(2), D(1), E(0) #2698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