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下列有關「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適用性敘述,何者錯誤?
(A) 紀錄保存範圍僅要求食品生產鏈之往上一手來源追溯及往下一手成品追蹤之紀錄管制
(B) 有關「產品資訊」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紀錄內容係指當日該批生產總量
(C) 凡經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須定期將相關資訊上傳至「食品追溯追蹤 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平台
(D) 食品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與食品業者登錄為兩個不同法條依據與管理目的的獨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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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56), C(73), D(55), E(0) #3154916

詳解 (共 1 筆)

#5940780

(A)
Q1: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範圍要到多廣?
A1: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紀錄保存範圍,係經公告實施食品業別整個
食品生產鏈之往上一手來源追溯及往下一手成品追蹤之紀錄管
制。

Q9: 有關「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要求「產品資訊」 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所指為產品內容量或當日該批生 產總量?
A9: 有關「產品資訊」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係指當日該批生 產總量或該輸入報驗批輸入總量,並以公制單位記錄為原則,且宜 同時記錄產品之包裝規格。


Q19:非經公告實施之業者,是否不用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A19:
1. 依據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
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9 條附表三第 1 點:食品製造業
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本法(食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並
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第 19 點:每批成品銷售,應有
相關文件或紀錄。
3. 非屬強制實施業別之業者,雖尚無需依食安法第 9 條要求建立
相關追溯追蹤系統,但仍應負起相關企業責任。

file:///C:/Users/Sam/Downloads/QA%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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