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春嬌仍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B) 關於遺囑的內容,民法並未有限制(C) 遺囑內容應不須經由配偶相互同意才有效(D) 春嬌之應繼分,應為志明財產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春嬌應繼分:春嬌與娟娟平均,每人可得志明財產的二分之一;春嬌特留分:配偶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為志明財產的四分之一。民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
(A) 春嬌仍可主張自己的特留分→○(B) 關於遺囑的內容,民法並未有限制(C) 遺囑內容應不須經由配偶相互同意才有效(D) 春嬌之應繼分,應為志明財產的四分之三二分之一春嬌應繼分:春嬌與娟娟平均,每人可得志明財產的二分之一;春嬌特留分:配偶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為志明財產的四分之一。民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說明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則順位以下就無繼承權。
分法:
第一順位:配偶與其卑親屬均分。
第二順位:配偶先佔1/2,父母再均分剩下的1/2。
第三順位:配偶先佔1/2,其餘兄弟姐妹再平分剩下的1/2。
第四順位:配偶先佔2/3,祖父母再平分剩下的1/3。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TO 13F,不好意思,有點不大懂繼承的分法
第一順位: 配偶與其卑親屬平分 (如果丈子死了,留下 妻子 跟 2個兒子,是妻子拿1/2,剩下的2個兒子再平分剩下的1/2嗎? 或者是 妻子拿1/3、其中1個兒子拿1/3、另1個兒子拿1/3 嗎呢?
另外 關於第二順位的問題: 配偶先佔1/2,父母再均分剩下的1/2假設,丈夫死後,只剩下妻子,沒有小孩的話,不是應該妻子得到全部遺產嗎?
怎麼還會有 配偶先佔1/2,父母再均分剩下的1/2 這個說法呢?
詳解請看這
依民法1223★★
(☆)...
19 志明與春嬌婚後育有一女娟娟,但因夫妻感情不睦,因此志明過世前寫了一份遺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