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裁定須確定後始能執行
(B)基於假扣押裁定而為執行,法院查封動產後,債務人再處分該動產之行為,絕對無效
(C)對於假扣押之執行,不得藉由聲請假處分而使其停止執行
(D)基於假扣押裁定,執行法院不得發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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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30), D(10), E(0) #3506230
統計: A(8), B(4), C(30), D(10), E(0) #3506230
詳解 (共 1 筆)
#6589056
第18條第一項:「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一般假處分程序,聲請予以停止執行( 63年台抗字第59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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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假扣押裁定須確定後始能執行
裁定不待確定,就得為執行名義。(參考書目:張登科,強制執行法,三民書局,第四十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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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於假扣押裁定而為執行,法院查封動產後,債務人再處分該動產之行為,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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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相對無效。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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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於假扣押裁定,執行法院不得發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扣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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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執行之後,他債權人仍可對同一財產假扣押(併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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