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法官發現審理的案件曾經判決確定,法官就該案件應為:
(A)無罪判決
(B)管轄錯誤判決
(C)免訴判決
(D)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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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6), C(1495), D(767), E(0) #136051

詳解 (共 2 筆)

#111230
刑訴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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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732
法官發現審理的案件曾經判確定,法官就該案件應為:
(A) 無罪判決❌
(B) 管轄錯誤判決❌
(C) 免訴判決✔️
(D) 不受理判決❌
  1. 本題的情境「案件曾經判決確定」,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形。此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也就是對於同一個犯罪事實,一旦經過法院實質審理並作出確定判決後,就不得再次起訴或審判,以保障人民免於重複追訴的危險,並維持判決的安定性。
  2. 因此,當法官發現審理的案件已經有確定判決時,應依法作出「免訴判決」,從程序上將案件終結,而不再進行實體內容(即被告是否有罪)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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