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之法律原則,稱為:
(A)比例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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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8), C(58), D(1668), E(0) #137017

詳解 (共 3 筆)

#4471403

(A)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B)法律優位原則: 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是指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牴觸。

(C)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D)法律保留原則: 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是指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為依據或是有法律的明確授權


參考資料: 法學大意-又新、嘟嘟羊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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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097
53.政機關僅於法律
缺字
53.「行」政機關僅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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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138
原本題目:

53.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之法律原則,稱為:(A)比例原則(B)法律優位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法律保留原則

修改成為

53.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授權時始能有所作為之法律原則,稱為:(A)比例原則(B)法律優位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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