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具體事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A)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是屬於雙方(or多方)合意訂定之契約,且其中一方為政府機關者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B)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抽象事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
(C)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具體事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A)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是屬於雙方(or多方)合意訂定之契約,且其中一方為政府機關者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B)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抽象事項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C)行政程序法 第 163 條→未來規劃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對物的處分
54 行政機關提供某橋樑供公眾通行之行為,性質上為: (A)行政契約(B)發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