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原告追加之新訴於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遭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時,下列何者正確?
(A)新訴之訴訟繫屬消滅
(B)原告不得就新訴聲請法院審判
(C)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D)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任何時間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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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06), C(370), D(31), E(0) #372534

詳解 (共 4 筆)

#567846
第 258 條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 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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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756

回答上面
不備訴之追加要件(民法第255條),不代表不符合單獨起訴的要件,所以法條規定如果追加之訴被駁回,還是可以在10日內聲請作為一個單獨的訴裁判。(保障原告追加時效取得之時效利益和節省原告之裁判費。)

當然10日之後也可以就新訴聲請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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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678
你是說 原本就有一個訴訟在跑 然後他要追加新訴
結果這個追加新訴不合追加的規定, 被裁定駁回
然後他又能夠在10日之後, 用這個被駁回的追加新訴, 當作一個全新的單獨訴訟來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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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480
被駁回的訴訟, 為什麼可以聲請審判?@@"
看不懂, 請問有好心的大大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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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5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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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 258 條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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