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宣告無期徒刑者,如何褫奪公權?
(A)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B)應宣告褫奪公權十年以上
(C)應宣告褫奪公權十五年以上
(D)應宣告褫奪公權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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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32), B(179), C(163), D(286), E(0) #136551
統計: A(6432), B(179), C(163), D(286), E(0) #136551
詳解 (共 8 筆)
#218826
刑法第三十七條褫奪公權之宣告條文如下:
Ⅰ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Ⅱ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Ⅲ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Ⅳ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Ⅴ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是只他服刑完畢或赦免的日子開始算時間褫奪公權
所以如果是被判3年徒刑加禠奪公權3年是從出獄之後開始起算,所以合起來是6年時間無法行使公民權利。
但同時宣告緩刑者是判決他被遞奪公權的日子就開始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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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296
刑法 §37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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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254
刑法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 37 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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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946
那個....褫奪公權未生效的時間(入間服刑期間)依然有投票權...除了宣告終身褫奪公權者外。但目前無配套法案,因此實際上除了假釋(註一)外,可能無法投下有效票,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所在地投票所投票。」
註一:假釋有點棘手,但就法論法而言,假釋非主刑執行完畢亦非赦免,依目前現行有效法律,受褫奪公權之人,應該是有投票權。
又會造成這種情況,因94年修正褫奪公權規定所致。將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修正為可被褫奪的公權僅限於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過去將褫奪公權起效時點列為服刑完畢或赦免,是因當年刑法第36條規定是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因此參見:獄政法令彙編「民國43年司法行政部台鳳令參字第6780號令覆台高檢『按受刑人在徒刑期內,自由已受限制,其不得行使公權事屬當然,故無另予褫奪公權之必要,…刑法中規定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刑法第36條已於94年修正,而同法第37條當年未配合修正。
因此致生受刑人受刑期間有投票權,但實際上無法行使的困境。
因此致生受刑人受刑期間有投票權,但實際上無法行使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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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60
假釋出來那又要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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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440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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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345
那如遇到赦免又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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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55
看不懂有人能解釋的好懂一些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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