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學理上名稱為何?
(A)連續犯
(B)牽連犯
(C)同時犯
(D)想像競合犯
統計: A(343), B(221), C(378), D(5391), E(0) #136553
詳解 (共 9 筆)
(二)想像競合犯:
1.意義: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該當數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者,即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應從一重處斷。
2.符合下列要件者,始構成想像競合犯:
(1)僅一個單一行為:不限於作為或不作為,亦不限於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亦可。惟若一個行為是包括連續數個持續性動作,則成立接續犯而非想像競合犯。
(2)必須侵害數個法益:若屬個人專屬法益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則以所有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個人非專屬法益(財產),則以監督者或支配者之個數為準;若屬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均視為單數,即包括地視為一個法益。
(3)必須因而觸犯數罪名:此之數罪名,不限於異種罪名。
出自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7336
11「甲在飲水中下毒,結果乙丙因此中毒而亡」,甲構成那一種競合類型? (A)想像競合 (B)實質競合 (C)不真正競合 (D)法條競合 |
用槍殺C
故意用車撞死D
A的三個行為都觸犯殺人罪
基於BCD是三個獨立的生命法益
A當然該當三個殺人罪
只是刑責會比只殺一人高
連續犯→已廢除
牽連犯→已廢除
同時犯→數個犯人同時在同一地點犯罪(彼此無犯意聯絡)
接續犯→一個犯罪行為短時間內重覆施行(幾秒鐘內),相同行為切割成好幾段來施行,針對同一被害人,又稱為徐行犯
繼續犯→一個犯罪行為須以長時間來施行(好幾天)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實質競合犯→數行為數罪名,數罪併罰
6F數行為一罪名,不是「數罪併罰」!
實質競合 是指行為人「數行為」犯「數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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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民某甲收取中國大陸國安部之報酬,與我國情報機關人員某乙接觸,甲先後5次向乙收集取得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多件,再交付予中國大陸國安單位人員。甲成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之罪,關於罪數之認定,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B)屬包括的一罪
(C)屬集合犯
(D)屬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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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對於罪數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有數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法益,為數罪併罰
(B)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一個罪名、破壞一個法益,為一罪
(C)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破壞數個法益,為想像競合
(D)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亦得併合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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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數行為ㄧ罪名」,應該是「接續犯」:
數行為同時或密集之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ex: 甲於1小時內,於工廠偷竊,搬運20次水泥,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在時間密集上,難以強行分開,以20個舉動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成立「一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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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懷疑乙和自己的妻子有曖昧關係,某日甲看見乙,立即朝乙身上毆打數十拳,造成乙身上多處受傷。甲成立的傷害罪係下列何種類型?
(A)接續犯
(B)連續犯
(C)結合犯
(D)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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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夜間開車回家,遇到警察臨檢,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明知酒後駕車,故不願意配合, 遂以手推倒警察乙,並拍掉進行搜證之警察丙手中之攝影機,隨即駕車逃逸,甲應如何論罪?
(A)甲成立二個妨害公務罪,分別論罪
(B)甲以數舉動接續進行而實現一個妨害公務罪,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C)甲以僅有推倒警察乙之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其餘行為不成立犯罪
(D)甲反覆持續實行數個同種類之妨害公務罪,為集合犯,應認為妨害公務罪之包括之一罪
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