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係屬法條競合?
(A)同種想像競合關係
(B)異種想像競合關係
(C)實質競合關係
(D)特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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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0), B(323), C(1875), D(1693), E(0) #1651692

詳解 (共 10 筆)

#2468132

指同一構要件,因法律之錯綜複雜,致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 用,為避免對同一行重複評價,故僅能擇其一而排斥其它,又稱 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性質上屬於不純正之競合。於罪數之分類 於罪數之分類 上,其乃屬單純一罪,為法律上適用之問題。其適用原上則: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它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原則。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而排除補充規定的法律效果。 
(3)吸收關係: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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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394

20 下列何者係屬法條競合?

(A)同種想像競合關係

想像競合犯,數同種法益,僅一論處

(B)異種想像競合關係

想像競合犯,數異種法益,僅一重論處 (C)實質競合關係

數行為,數法益,數罪,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數罪合併執行刑

(D)特別關係.

一、法條競合 : 一行為一法益數罪,法條競合,一罪

(一)特別關係

(二)補充關係

(三)吸收關係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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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740

(A)同種想像競合關係
(B)異種想像競合關係

【參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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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803

資料來源:摩友

主題:法條競合之關係說明

法條競合(法規競合)之意義

   法條競合者,乃行為人以單一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發生一個犯罪結果,本應成立一個犯罪,但由於有數個刑罰法條對該犯罪為重複的規定,外觀上遂發生 符合數個刑罰法條的情況,其實,此等法條相互排斥,依其中一個法條的適用,當然排斥其他法條適用之謂,亦即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只能就競合之各法條中選擇適 用其一者,又稱「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於罪數之分類上,其乃單純一罪。

法條競合之適用原則

  一、特別關係:一 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例如普通刑 法上之竊盜罪(刑三二O)與森林法上之竊盜罪(森五十)是。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例如刑法上普通殺人罪(刑二七一)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刑 二七二),一律適用後法,亦即適用特別規定。

  二、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例如刑法第三二八條(強盜罪)為基本規定,而刑法第三O四條強制罪則為補充規定是。

  三、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一)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於恐嚇罪(刑三 O五),其後,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於殺人罪(刑二七一),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二)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偽造貨幣行為吸收行使偽造貨幣行為。

   (三)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証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刑二一O 、二一一、二一七、二O一等)。又如強制性交罪(刑二二一)吸收強制罪(刑三O四)等是。

  四、擇一關係:不 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刑三四二),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占罪(刑三三五),由於侵占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於侵占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占罪處罰是。

  德、日學界多數傾向於否認擇一關係之存在,惟國內學界因認擇一關係乃不屬於特別關係、補充或吸收關係,但仍同時有數法條可茲適用之際,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選擇其一最適當者加以適用,以免有一罪兩罰之不合理現象,故仍多特肯定見解者。


資料來源:

http://www.yamol.tw/note-%E6%B3%95%E6%A2%9D%E7%AB%B6%E5%90%88%E4%B9%8B%E9%97%9C%E4%BF%82%E8%AA%AA%E6%98%8E-2263.ht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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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716
法條競合:指同一構要件,因法律之錯綜複雜...
(共 2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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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436

法條競合的適用關係

  一、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例如普通刑法上之竊盜罪(刑320)與森林法上之竊盜(森50)是。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例如刑法上普通殺人罪(刑271)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刑 272),一律適用後法,亦即適用特別規定。

 二、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例如刑法第三二八條(強盜罪)為基本規定,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則為補充規定是。

  三、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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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894

法條競合:

同一構成要件,因法律之錯綜複雜,致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 用,為避免對同一行重複評價

,故僅能擇其一而排斥其它,又稱 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性質上屬於不純正之競合

於罪數之分類 上,其乃屬單純一罪,為法律上適用之問題。


其適用原則: 

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它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原則。 


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而排除補充規定的法律效果。 


吸收關係: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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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440

【相關考題】

1. 甲攜帶兇器竊盜,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既遂罪,且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既遂罪。下列 何者為關於以上敘述之論斷?

(A)成立法條競合

(B)成立數罪併罰

(C)成立實質競合

(D)成立想像競合


2. 甲開槍射擊駕駛自用小客車之乙,因而導致乙死亡、車窗破碎、流彈致路人丙受傷等結果。此種情形,甲之行為該當殺人罪、毀損器物罪、過失傷害罪等三罪。依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應將此三罪依何種犯罪競合來處理?

(A)法條競合

(B)法規競合

(C)想像競合

(D)實質競合


3. 甲意圖殺害乙,向其住處拋擲汽油彈,將乙燒死,同時毀損其住處財物。甲之行為同時構成殺人罪 與毀損罪,從一重處斷。此種情形在刑法學上稱為下列何者?

(A)吸收競合

(B)法條競合

(C)牽連競合

(D)想像競合


4.「甲在飲水中下毒,結果乙丙因此中毒而亡」,甲構成那一種競合類型?

(A)想像競合

(B)實質競合

(C)不真正競合

(D)法條競合


5. 現役軍人酒醉駕駛,分別適用於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則其成立之犯罪與下列何者有關? 

(A)犯一罪而有 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

(B)數罪合併處罰之實質競合

(C)有二以上構成要件可適用之法條競合

(D)一行為而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



答案:AC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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