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我國公務人員之考績項目不包括:
(A)工作
(B)操行
(C)資歷
(D)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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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456), D(26), E(0) #165360
統計: A(2), B(7), C(456), D(26), E(0) #165360
詳解 (共 3 筆)
#221280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按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分別評分
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
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考績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另行訂定,報銓
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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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414
我國公務人員之考績項目不包括:
(A) 工作
(B) 操行
(C) 資歷
(D) 才能
ANS : (C)
~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重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學識、體格、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考績法》→ 學識、工作、才能、操行 ( 品德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之「項目」有「四項」= 「考績」之「評分」- 以下四項「平時考核」之「細目」占「考績分數百分比」為 : 學識 ( 15 % );工作 ( 50 % );才能 ( 15 % );操行 ( 20 % )。
※ 注意 !「品德」=「操行」喔 !
※ 注意 !「學歷」≠「學識」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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