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乙向甲銀行借款,屆期未清償,甲銀行於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 房
地。執行法院發現 A 房地已經他債權人丙為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行法院應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B)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僅得查封 A 房地,不得拍賣
(C)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得拍賣 A 房地
(D)執行法院就甲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依職權撤銷丙之假處分執行後,再就 A 房地進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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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5), C(101), D(36), E(0) #686830
統計: A(8), B(25), C(101), D(36), E(0) #686830
詳解 (共 2 筆)
#1424336
節錄 釋字第 182 號 理由書
假處分,乃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當事人於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程序,並非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十九號判例,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係防止執行程序遭受阻礙,抵押人對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既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從而上開判例即不能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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