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
稅率計課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A)住家面積四分之一
(B)非住家面積六分之一
(C)全部面積三分之一
(D)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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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3), C(3), D(75), E(0) #1036766
統計: A(3), B(13), C(3), D(75), E(0) #1036766
詳解 (共 1 筆)
#1256008
房屋稅條例 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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