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政府照價收買逾期未建築使用之超額建築用地時,其收買土地之地價為何?
(A)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B)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C)申報地價
(D)公告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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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1), C(21), D(12), E(0) #1036771

詳解 (共 1 筆)

#125602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31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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