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訴願人對於確定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有下列何種情形,原訴願決定機關應不予受理?
(A)逾越法定期間
(B)原決定適用法規並無錯誤
(C)未發現新證據
(D)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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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8), B(301), C(473), D(159), E(0) #378215
統計: A(2548), B(301), C(473), D(159), E(0) #378215
詳解 (共 6 筆)
#525677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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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188
申請再審:
先程序審,後實體審
這邊程序上不符§77規定,所以不受理,其他選項都跟實體審有關。
應該是這樣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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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500
| 第 97 條 |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 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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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204
BC沒有問題的點,應該是它並非訴願法第77條應為不受理之決定8項中的任一項。
此與訴願法第97條有關得申請再審之規定應有所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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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631
題目是說「確定訴願申請再審」,這樣BC沒有問題的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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