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9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①上訴撤回時,如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須經其同意--------------O
②上訴撤回後,被上訴人已為之附帶上訴一律喪失訴訟法上之效果---X
1 "上訴人"撤回其上訴,"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不受影響:因已搭上車到下一審級
2 "被上訴人"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460=>因搭的是上訴人的車
③第三審法院將判決發回更審後,仍得為附帶上訴---X 與附帶上訴之本旨不符:無意義
④當事人撤回上訴後,該當事人仍可能為附帶上訴---請參考②
②上訴撤回後,被上訴人已為之附帶上訴一律喪失訴訟法上之效果
就此部分,依據民事訴訟法461條:「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具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本題以「一律」用語,顯然忽略民訴461但書規定,不因上訴撤回而受影響之規定。
55 關於上訴撤回與附帶上訴之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上訴撤回時,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