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甲走在路上被乙之汽車撞傷,問甲可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A)損害賠償
(B)瑕疵擔保
(C)懲罰性違約金
(D)返還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306), B(102), C(63), D(107), E(0) #135904
統計: A(25306), B(102), C(63), D(107), E(0) #135904
詳解 (共 6 筆)
#512141
| 第 195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67
0
#349715
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93條
民法第195條
皆可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依據上述規定應是A
27
0
#736566
21
0
#512140
| 第 193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
17
0
#512139
| 第 184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