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有關違反建築師法懲戒最重可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B)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
(C)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D)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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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01), C(198), D(93), E(0) #1898042

詳解 (共 4 筆)

#3144399
建築師法#46二、違反第六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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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713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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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759

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違反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
證書。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
二、開業證書號數。
三、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四、登記事項之變更。
五、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六、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前項登記簿按年另繕副本,層報內政部備案。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應予

警告或申誡
、違反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
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
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
之指定,應襄助辦理。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
停止執行業務
、違反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之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
者,應予廢止開業證書
、違反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
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
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申誡或停止執
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
、違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
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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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4637

建築師法 #46

警告 or 申誡 》沒登記東西
申誡 or 停止執業 》不協助、洩密
停止執業(不遵守便廢開業證) 》兼任
警告 or 申誡 or 停止執業 or 廢開業證 》違反受委託設計/監造
撤銷 or  廢開業證 》充任 / 借牌 / 受監護輔助 /患病 / 破產(可撤銷)

申誡3次 〉停止執業
停止執業滿5年 〉廢開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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