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為開發利用非都市土地,申請人應向以下何者提出開發許可之申請,據以變更分區?
(A)內政部
(B)直轄市、縣(市)政府
(C)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D)各該地區之區域計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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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41), C(38), D(28), E(0) #1022861
統計: A(27), B(141), C(38), D(28), E(0) #1022861
詳解 (共 3 筆)
#5425398
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
區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分區變更︰
一、政府為加強資源保育須檢討變更使用分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時,逕為辦理分區變更。
二、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為前項第二款計畫之許可前,應先將申請開發案提報各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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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693
區域計畫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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