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下列有關共同投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投標廠商之資格,已得互為
補充,故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再規定允許其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
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B)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價金由
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並非指發票全由代表廠商統一開立。
(C)共同投標
協議書所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得經機關同意後變更。
(D)共同投標
廠商成員有破產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關於另覓之廠商資格應與該成員原資
格條件相當之廠商繼受。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36 條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
未解鎖
這是一道關於 政府採購法 中 「共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