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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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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財物及勞務採購作業選擇110/04/23∶101-146#9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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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0年 - 財物及勞務採購作業選擇110/04/23∶101-146#98455 |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0年 - 財物及勞務採購作業選擇110/04/23∶101-146#98455
年份:
110年
科目:
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143 下列有關共同投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投標廠商之資格,已得互為 補充,故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再規定允許其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 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B)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契約價金由 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並非指發票全由代表廠商統一開立。
(C)共同投標 協議書所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得經機關同意後變更。
(D)共同投標 廠商成員有破產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關於另覓之廠商資格應與該成員原資 格條件相當之廠商繼受。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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