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關於國土計畫之擬定與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B)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 10 年通盤檢討一 次,並作必要之變更
(C)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D)為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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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502), C(27), D(33), E(0) #3025290
統計: A(312), B(502), C(27), D(33), E(0) #3025290
詳解 (共 4 筆)
#5929898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但其全部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得免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擬訂或變更,並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適時檢討變更之計畫內容及辦理程序得予以簡化;其簡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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