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下列何選項之敘述,均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阿摩線上測驗
5F 陳俊全 (2013/08/23)
②實務見解大多採[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學說有採[普通共同訴訟說]。
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為既然可以先後請求,所以連帶債務人全體無須一同被訴方具當事人適格,因此,②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要旨: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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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02)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共同訴訟 公司法 撤銷股東會決議 必須一致不能甲撤乙不撤 第189條(決議之撤銷)﹝1﹞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沒有一定Standard 甲告乙丙通謀不能乙有丙沒有 源自一人/一物/一對 ①繼承人之一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③分別共有人之一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C)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訴請確認其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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