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下列何項不是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方式?
(A)投票
(B)罷工
(C)請願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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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23), C(17), D(912), E(0) #129759
統計: A(5), B(323), C(17), D(912), E(0) #129759
詳解 (共 10 筆)
#975342
91年當時,這題的出處應該源自於吳定老師行政學的說法,
(如果有人手上有吳定老師的課本,請多指教!)
吳定老師認為公民參與方式的實務作法為:
1.投票
2.請願
3.訴願:
「當時」主張只有訴願、再訴願(87年修法後,廢除再訴願)
「完全沒有」提到「訴訟」二字。
若吳定老師現在的課本這邊的說明有更新的話,請好心人澄清一下,看有沒有添加「訴訟」^^
如果有的話,這題就應該舊題新解。
4.集會遊行
5.怠工、罷工及消極抵制
6.意見表達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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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86
訴訟 應該是指當事人 不是被告就是告訴人
跟公共事務扯不上關係
跟公共事務扯不上關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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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360
從政治學角度解釋其實可以都說得通
政治參與分為慣常性和非慣常性 罷工就是一種非慣常性政治參與
政治參與分為慣常性和非慣常性 罷工就是一種非慣常性政治參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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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613
訴訟也有公益訴訟啊ˊ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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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40
一直選到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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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938
考試時(民91年),還沒有公益訴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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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5
為什麼事訴訟? 不是罷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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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83
不懂+1
有高手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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