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下列有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設計之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提出之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B)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應以記名投票表決
(C)行政院對抗立法院有通過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權的武器為覆議權
(D)立法院在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未獲通過時,不得再就同一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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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4031), C(78), D(175), E(0) #132901
統計: A(131), B(4031), C(78), D(175), E(0) #132901
詳解 (共 2 筆)
#477030
不信任案:
1.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2.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
3.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4.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5.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6.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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