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八號解釋,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
(A)一元訴訟制度
(B)二元訴訟制度
(C)三元訴訟制度
(D)多元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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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14), C(42), D(44), E(0) #132662
統計: A(78), B(914), C(42), D(44), E(0) #132662
詳解 (共 4 筆)
#137924
公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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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93
為什麼民事訴訟是二級二審制...
明明我國現行民刑法都是以三級三審制為基本
特殊情況才有利外啊!
明明我國現行民刑法都是以三級三審制為基本
特殊情況才有利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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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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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48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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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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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之審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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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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