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程序為:
(A)先行用盡法院審級救濟程序後,方能提出
(B)先經監察院審核後,方能提出
(C)先經任何一個法院的敗訴判決後,即可提出
(D)只要有憲法疑義,即能提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11), B(35), C(223), D(468), E(0) #132671

詳解 (共 1 筆)

#783231

司法權職司審判,得區分為法院大法官會議兩大部分,前者復分為各級法院、行政法院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者由大法官組成,從事釋憲、統一解釋法令、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得聲請解釋者,為五院總統憲政機關、地方機關、人民、法官、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之連署,但各有一定的要件,皆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例如,人民必須窮盡訴訟途徑敗訴後,針對裁判所依據法律(含法令與判例)之合憲性聲請釋義;地方機關須針對中央與該地方間的權力爭執,性質上究竟為主觀訴訟或客觀訴訟之爭議;五院間主要針對自己職掌事項所發生之權力分立爭執;法官係針對個案審判所適用之法令,確信有抵觸憲法之疑義時,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解釋;立法委員之連署須針對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

避免形成「大法官治國」,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乃規定,大法官共15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八年,不得連任,而且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不滿八年隨時可撤換)

台灣百科大全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338

3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