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
(A)派代
(B)代理
(C)試用
(D)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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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288), C(538), D(2315), E(0) #130158

詳解 (共 8 筆)

#157293
權理  是低資高用,  就是先佔缺位, 以免日後要升沒有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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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39
高權、低試、初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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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7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3項: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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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346
第二十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會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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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624
公務人員任用法 §9 III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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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26

 

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

(A) 派代
(B)
代理
(C)
試用
(D)
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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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 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 )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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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25
什麼是權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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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54

謝謝3F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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