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
(A)派代
(B)代理
(C)試用
(D)權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82), B(288), C(538), D(2315), E(0) #130158
統計: A(582), B(288), C(538), D(2315), E(0) #130158
詳解 (共 8 筆)
#157293
權理 是低資高用, 就是先佔缺位, 以免日後要升沒有空缺.
165
1
#1021239
高權、低試、初派
54
0
#71167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3項: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28
0
#948346
| 第二十 條 |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會搞混!!! |
27
0
#278624
公務人員任用法 §9 III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18
2
#530126
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
(A) 派代
(B) 代理
(C) 試用
(D) 權理
~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 ( 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 )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17
0
#124025
什麼是權理呢?
4
2
#205154
謝謝3F大的回答!
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