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殯葬管理條例對於未具禮儀師資格,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之罰則為:
(A)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
(B)除勒令改善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 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C)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D)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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