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曾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幾年以上,旦成績優良者,得任用為國民中學校長?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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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5), C(11), D(30), E(0) #483108

詳解 (共 1 筆)

#969070
第 5 條   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二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共三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三、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六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三年,或國民小學校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曾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及中學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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