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為優先追求程序利益,如判決其敗訴,其不再上訴云云,則甲於上訴期間內不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B)乙合法提起上訴,甲就敗訴之 70 萬元部分雖合法捨棄上訴權,該敗訴部分仍未於其捨棄上訴權時確定:得為附帶上訴(參民訴460II)(C)在乙就敗訴之 30 萬元部分已合法提起上訴之情形,甲如捨棄上訴權,不需得乙之同意始發生效力(參民訴459I)(D)甲合法捨棄上訴權後,於上訴不變期間屆滿前,仍得提起附帶上訴,此時應視為其撤回為捨棄上訴權之意思表示,以保障甲之訴訟權(參民訴460II)
回1f
(a)依據民事訴訟法439條第一項,當事人於判決宣示後即可捨棄上訴,故其以書狀表示係屬合法捨棄,發生不得再上訴之效力
(b)基於當事人程序處分權,可僅就訴訟為一部捨棄、一部撤回,本題當事人就70萬部分捨棄上訴屬合法行為,然一造當事人喪失上訴權不代表案件即歸確定,蓋他造當事人之上訴權限仍未消滅,須待至他造當事人亦捨棄上訴或上訴期間屆滿判決始告確定
57 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給付甲 3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