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以下有關我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資格及任期之規定何者為真?
(A)任期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B)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籍二十年以上
(C)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須有政黨推薦
(D)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須年滿四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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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4), C(130), D(5869), E(0) #131709
統計: A(17), B(94), C(130), D(5869), E(0) #131709
詳解 (共 2 筆)
#289378
40歲,居6個月,設籍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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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68
第20條(候選人資格)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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